原标题:广州法院公布五年房地产审判白皮书:房地产纠纷案件以年均6.22%的速度快速增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会新闻发布会,公布《广州法院房地产审判白皮书(2013-2017)》(以下全称“白皮书”)及2017年度广州法院房地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根据白皮书,五年来,广州全市法院法院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数量呈圆形稳步增长态势,越秀等五个区的案件数共计占到全市案件总数的七成多。据记者理解,利用欺诈再婚回避房地产政策的案件,近年在广州有高发态势。法院回应,通谋欺诈再婚有误有效地,而一些“聪慧”的当事人为避免“假离婚”后出真为,另外私下签订协议具体此前的再婚是骗的,这种协议反而违宪。
5年法院房地产案件 稳步增长白皮书数据表明,2013年-2017年,广州全市法院法院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数呈圆形稳步增长态势,分别为24303件、26966件、28457件、31917件、32859件,年均增长率为6.22%,五年共计法院144502件,占到同期全市民商事收案总数的19.49%。在案件类型方面,白皮书表明广州全市法院的房地产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物业服务纠纷、物权维护纠纷、出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50804件,物业服务纠纷18352件,物权维护纠纷14334件,出租合同纠纷11195件。越秀等五区案件数占到七成多此外,白皮书同时表明,广州市房地产纠纷数量较多的辖区为越秀、天河、海珠、花都和荔湾,以上五区近五年新收的案件数分别占到全市房地产案件总数的19.62%、15.69%、14.72%、12.86%和12.80%,共计占到全市房地产案件总数的75.69%。不受近年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和楼市行情变化的影响,全市二手房交易纠纷呈现出激增趋势。
白皮书表明,2013年-2017年广州市二手房交易合同纠纷分别为3441件、4054件、3194件、4297件、2929件,总计17915件。2017年,东莞、荔湾、花都三区不受地铁通车、分流中心城区功能等因素的影响,法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增长率皆多达了50%。其中,东莞法院增长率高达181.68%。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违规行为多发。
2013年-2017年,广州全市法院共计法院因中介服务不规范引起的各类涉房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分别为71件、410件、279件、384件、402件,总计1546件。少见违规操作有获取欺诈信息、诱导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交易、欺诈允诺、乱收费与反复收费、虚报房价、欺诈委托售房、利用“独家委托”协议容许出卖人的缔约权利、中介自买自卖等。
假离婚案件数量持续低企“当前,当事人为特定目的而‘假离婚’的案件数量稳定增长趋势,如为提供经济适用房资格、回避出租汽车政策、多分征地补偿款等目的而自由选择再婚,躲避调控措施,享用政策优惠。其中亦少有弄假成真,造成被‘被骗再婚’的案例,进而无视法院,拒绝证实再婚违宪,新的拆分财产。”广州中院房地产审判庭副庭长王会峰讲解,根据全市裁判文书筛查统计资料,当事人具体在诉讼请求或博士论文意见中主张案件牵涉到欺诈再婚的案件情况如下:2008年8件,2009年8件,2010年10件,2011年12件,2012年10件,2013年22件,2014年37件,2015年31件,2016年39件,2017年31件,2018年至今7件,总计215件。
“总体趋势归纳两阶段:2008年-2012年案件数量维持在10件以下,2013年开始快速增长120%,超过22件。2014年-2017年案件数量持续低企,皆维持在30件/年。”王会峰讲解,通谋欺诈再婚有误有效地,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再婚违宪。审判实践中,有些“聪慧”的当事人为了防止“假离婚”风险,防止弄假成真,另外私下达成协议具体此前是“假离婚”,这种协议是违宪的,无法对付再婚协议的效力。
“对欺诈再婚产生的风险,当事人应该自行分担”。二手房交易少见“两大坑”:掩饰房屋出租事实 掩饰夫妻共计事实法官警告广州中院房地产审判庭法官讲解,审判实践中,二手房交易有可能经常出现以下两类少见的纠纷,广大购买者要留意防止:一是卖方掩饰房屋早已租赁事实,导致房屋无法如期交付给。
部分卖方蓄意掩饰房屋出租事实,因“交易忍出租”,使得购房人长时间无法收房,给购房人生活带给极大后遗症。部分购房人无法还清“在某某时间前清空租客”的允诺,导致购房人无法收房。法官建议,可警告卖方真实情况获取卖方谨慎核查案牵涉房屋否附带租约等基本信息。二是卖方掩饰房屋系由夫妻共计事实,导致交易无法继续履行。
因夫妻无法达成协议售房合议造成房屋买卖合约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产权归属于以注册不尽相同,当前房屋过户申请仅有以注册产权人接纳之后可以办理,同为产权人的夫妻另一方及买房人合法权益无法有效地维护。对于夫妻共计但仅注册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如须要办理过户注册必需双方联合证实方可。法官建议,在出售前警告卖方获取有关书面材料或凭证,证明交易房屋否归属于夫妻共计财产,防止在双方出售意愿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下产生交易隐患,伤害购房人利益。
房屋层高“大跌” 开发商判处赔偿金典型案例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某花园的开发商。研发过程中,该花园自编号2#、3#幢方案报建、施工图记述的商品房层高皆为2.8米。2015年12月,黎某某和该房地产公司签定《商品房预售合约》,誓约:黎某某向该房地产公司出售上述商品房,层高3米,建筑面积为83.3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65.71平方米。
双方并未对房屋层高相符誓约分担的责任做出誓约。黎某某向该房地产公司缴纳全部购房款后,找到房屋实际层高为2.8米,欲于2016年6月向该房地产公司收到《关于催促解决问题层高严重不足问题的函》,拒绝赔偿损失。因协商不成,黎某某向法院控告,拒绝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指出,《商品房预售合约》誓约房屋层高为3米,房产公司交付给的房屋实际为2.8米,不合乎合约誓约,不应分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未就层高相符誓约不应分担的违约责任展开誓约,法律回应也没明确规定,而案牵涉商品房层高已无法转变,不具备可采行补救措施的条件,故应该根据房产公司的债权人程度和黎某某损毁程度亦须确认赔偿金数额。
鉴于案牵涉商品房的层高合乎报建、施工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不足以符合居住于的必须,合乎长时间居住于的拒绝。虽然房屋实际层高和合约誓约差距0.2米,对黎某某用于房屋和生活居住于的舒适度确实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比较受限。综合考虑到,酌定由房地产公司按总房价的2%缴纳赔偿款为宜,据此裁决该房地产公司缴纳黎某某赔偿损失款16935.2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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