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补足通报。通报认为,优先符合户籍地或工作地为呼和浩特地区的缴存职工的贷款市场需求,仍然法院房屋翻新、车库(车位)贷款业务和付清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业务(二手房除外)。出售新建自寄居住房的,贷款资金将划归售房单位在银行开办的账户内。
缴存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停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且予以中心表示同意缓缴的,中心有权提早中止借款合约,拒绝借款人全部偿还债务贷款本息。此外,通报规定,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不容许将抵押物替换为其他房产,如申请人吊销抵押注册,须要偿还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申请人的贷款期限不得多达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多达借款申请人(不含联合申请人)法定卸任时间后5年。
即贷款年限按申请人(不含联合申请人)可贷年限较短的一方核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回应,此通报将于8月1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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