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公积金微博消息,经公积金管委会第47次会议审查会通过,本市自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上限,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上限分别为2290元和254元,缴存比例恒定。原文如下:关于2015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上限的通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5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7次会议审查会通过,现就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上限等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出来口径各单位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出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出来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诉职工本人,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2015年1月1日起新的参与工作的职工,应该职工参与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益或以其新的参与工作以来实际派发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5年1月1日起新的调到的职工,以调到后派发的当月工资收益或以其实际派发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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