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第七次修正)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于总计剩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得的扣除,依照本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于,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于总计反感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扣除,依照本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扣除;(二)劳务报酬扣除;(三)稿酬扣除;(四)特许权使用费扣除;(五)经营扣除;(六)利息、股息、红利扣除;(七)财产出租扣除;(八)财产出让扣除;(九)无意间扣除。
居民个人获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扣除(以下称之为综合扣除),按纳税年度拆分计算出来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获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扣除,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出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获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扣除,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出来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扣除,限于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亲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扣除,限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亲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扣除,财产出租扣除,财产出让扣除和无意间扣除,限于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的组织、国际的组织授予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公共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售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除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副主任酬劳、副主任生活退休金;(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征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扣除;(九)中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征税的扣除;(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征税扣除。
前款第十项征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明确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扣除;(二)因自然灾害遭到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增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出来:(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扣除,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减、专项可选扣减和依法确认的其他扣减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扣除,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扣除、稿酬扣除、特许权使用费扣除,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扣除,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益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出租扣除,每次收益不多达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出让扣除,以出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扣除和无意间扣除,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扣除、稿酬扣除、特许权使用费所以求收益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扣除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出来。个人将其扣除对教育、贫困地区、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展开捐献,捐献额未多达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献实施全额税前扣减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减,还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可选扣减,还包括子女教育、之后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奉养老人等开支,明确范围、标准和实行步骤由国务院确认,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扣除,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多达该纳税人境外扣除依照本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展开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合乎独立国家交易原则而增加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掌控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联合掌控的成立在实际税负显著偏高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必须,对应该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不作分配或者增加分配;(三)个人实行其他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决定而提供失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做出纳税调整,必须补征税款的,应该补征税款,并依法附加费利息。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扣除人为纳税人,以缴纳扣除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辨识号;纳税人没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彰显其纳税人辨识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该向扣缴义务人获取纳税人辨识号。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该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获得综合扣除必须办理汇算清缴; (二)获得增值税扣除没扣缴义务人;(三)获得增值税扣除,扣缴义务人并未扣缴税款; (四)获得境外扣除;(五)因迁居境外吊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扣除;(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获取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获得综合扣除,按年计算出来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缴付税款;必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应该在获得扣除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缴付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订。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获取专项可选扣减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缴付税款时应该按照规定不予扣减,不得拒绝接受。
非居民个人获得工资、薪金扣除,劳务报酬扣除,稿酬扣除和特许权使用费扣除,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二条 纳税人获得经营扣除,按年计算出来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完结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上报纳税申报表格,并缴付税款;在获得扣除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扣除,财产出租扣除,财产出让扣除和无意间扣除,按月或者按次计算出来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三条 纳税人获得增值税扣除没扣缴义务人的,应该在获得扣除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上报纳税申报表格,并交纳税款。
纳税人获得增值税扣除,扣缴义务人并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该在获得扣除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交纳税款;税务机关通报限期交纳的,纳税人应该按照期限交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扣除的,应该在获得扣除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扣除的,应该在获得扣除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迁居境外吊销中国户籍的,应该在吊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整肃。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该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上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免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免税的,税务机关审查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涉及部门应该帮助税务机关证实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公共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涉及部门应该向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子女教育、之后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奉养老人等专项可选扣减信息。个人出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该根据不动产注册等涉及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注册机构办理移往注册时,应该按规定与该不动产出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人出让股权办理更改注册的,市场主体注册机关应该按规定与该股权交易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从本法的情况划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行牵头鼓舞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 各项扣除的计算出来,以人民币为单位。扣除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交纳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支付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扣除税、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的规定继续执行。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订实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录1:本表所称之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获得综合所以求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减、专项可选扣减和依法确认的其他扣减后的余额。录2:非居民个人获得工资、薪金扣除,劳务报酬扣除,稿酬扣除和特许权使用费扣除,依照本表按月折算后计算出来应纳税额。
)(录:本表所称之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益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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